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,密切机关党委与党支部、党员和群众的联系,健全机关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工作机制,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结合机关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机关党委委员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,开展联系党支部工作。每位党委委员相对固定联系5-6个党支部,与所联系党支部保持经常联系和沟通,了解、帮助、指导、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做好党支部建设。
第三条 机关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的主要任务:指导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的政治学习、党员教育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及落实上级党委、行政的决议、决定等;深入党员干部群众,了解思想状况,听取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及时反映和解决相关问题;注意听取并反馈服务对象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促进基层党支部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四条 机关党委委员每学期至少与联系支部委员进行1次谈心谈话,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支部活动。积极主动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重大党建活动,了解和掌握党支部情况,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,具体指导和帮助党支部开展工作。
第五条 机关党委应认真听取机关党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,对于重要问题要及时研究。
第六条 党支部要定期向所联系本党支部的机关党委委员通报工作情况,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沟通汇报,主动征求其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,积极配合机关党委委员开展工作,提高党支部工作水平。
第七条 本制度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